宁波为促进文明行为立法 三类情形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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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上午,在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,《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(草案)》由宁波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,标志着这一《条例》从立法调研阶段转入立法制定阶段。 近年来,宁波市民文明素养与道德水平有了明显提高,但从市民问卷调研情况来看,一些不文明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。在不文明行为调查中,市民问卷调研结果显示,多达71.09%的人认为在公共场所吸烟行为是最为普遍的不文明行为;63.93%的人认为随地吐痰、随地便溺、乱扔垃圾、高空抛物行为是较为普遍的不文明现象;63.79%的人认为随处张贴、涂鸦、乱发小广告是较为普遍的不文明行为;60.95%的人认为行人过马路不走斑马线、乱闯红灯、翻越护栏是较为普遍的不文明行为。为此,多达89.27%的调查对象认为非常有必要就促进文明行为进行立法。 与此同时,作为全国文明城市“四连冠”,我市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,比如慈善捐赠、志愿服务、见义勇为、无偿献血等,也需要及时把这些成功经验进行归纳总结,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。 据介绍,今年年初以来,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、教科文卫工委与市文明办组成联合立法调研组,深入调研,广纳民意。立法调研组在媒体上开展了“不文明行为”新闻调查,受众覆盖200多万人次,并开展了问卷调查,网上网下20多万人直接参与,共征集到市民意见建议20792条,为《条例》的起草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。 据了解,《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(草案)》明确了文明行为促进的适用范围和工作机制,并对公共环境、公共秩序、交通和社区等领域的文明行为规范分别作了规定,对应当着力倡导的文明行为设置了鼓励措施与保障条款。对于公共场所吸烟、违法养犬、高空抛物、建筑物上危险搁物、乱张贴乱涂画等市民反映比较强烈的不文明行为,《条例(草案)》作了具体规范,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,并明确了主管部门。《条例(草案)》还参照兄弟城市的立法经验,创新设置了社会服务替代处罚制度。另外,为了做到与信用监管制度相衔接,《条例(草案)》还对应当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的三类情形作了明确规定,以便实施信用惩戒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