靖江一市民欠400元物业费 上了法院失信“黑名单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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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,靖江市民吴先生需要乘坐高铁出差,他发现自己竟然不能买高铁车票,一查才知道,他因为400元物业费及滞纳金而上了法院失信“黑名单”。
吴先生于2010年入住靖江市区某小区,起初,他每年都按时缴纳物业费。2013年的一天,吴先生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自行车被盗,他认为,物业公司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,遂向物业公司讨要说法。但物业公司拒绝作出任何赔偿,这样的态度让他很不满意,从那以后,他便拒绝再缴纳物业费。“小区物业只知道收钱不知道服务。”吴先生说,他觉得小区的安保措施不得力,收费还偏高,因此拒绝缴费。
2013年至2015年间,物业公司多次电话联系和上门催缴无果后,将吴先生告上法庭,追讨三年的物业费及滞纳金共计4000余元。
法院审理时,物业公司出具了之前与吴先生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,协议上清楚标注了价格等内容。公司负责人承认公司服务可能存在不足之处,但他认为,这不能成为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理由,要求吴先生补缴费用及滞纳金。
法院审理后判决吴先生应支付物业服务费及案件受理费合计3455元。判决生效后,吴先生一直在外出差,未及时履行判决缴清相关费用,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执行过程中,执行法官一直未能联系上吴先生。经法院调查发现,吴先生名下有房屋及银行存款,鉴于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,法院遂依法裁定,扣划其银行存款近3000元,将执行款发还物业公司。还差400多元执行款未能执行完毕,由于金额较小,法院未对吴先生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。最终,物业公司同意终结该案执行程序,同时,法院作出执行决定书,将被执行人吴先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。
近日,吴先生买高铁票被拒后,赶紧主动到物业公司缴清了剩余的费用。物业公司收齐余款后,到法院出具了结案申请,法院随即将吴先生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。(文中当事人为化姓) 法官点评:这是一例典型的失信被执行人案件,虽然涉案数额较小,但却表明了法院判决的严肃性。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,各系统部门的信息共享,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,法院的执行措施不再拘泥于小范围内的查询扣划款项,通过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、限制高消费、限制出入境、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的实施,不断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,对于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,促进树立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,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