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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的建议
作者:职场诚信档案 来源:上海市委统战部官网 日期:2016/10/10 16:52:41 人气:
 

    近年来,随着国家房产政策的宽松及市区一手楼盘的日渐稀少,本市二手房交易明显升温,成交量较往年大幅增加,成交价格日益攀升。与此同时,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队伍也大幅扩大。伴随着此队伍的扩大,房地产经纪行业可观察到如下的变化:

  1、随着“链家”与“德祐”合并以来,行业集中度将明显提高,房地产经纪机构对二手房交易的量价产生的影响也必将加重。

  2、行业业务模式更加多样,出现了网络中介平台,国外房产代理,直营加盟等不同模式的经营方式探索,同时,房地产中介不再满足于进行二手房交易的撮合,开始探索产业链的扩张,将触角延伸至上下游,包括一手房项目的设计、销售,房产交易后的家庭装潢等。

  3、行业盈利模式更加丰富,经纪机构在佣金收入之外,开始探索独家代理签赔模式,短期融资服务等多种收入形式。

  随着二手房交易的升温、行业规模和经营形式的变化,本市二手房交易中,显现出了以下一些主要问题:

  1、从业人员诚信缺失,违规违法操作频现

  (1)从业人员为促成交易,未尽告知义务,隐瞒房源信息、买卖双方信息等,虚假承诺诱骗客户,协助买卖条件不具备的客户伪造证件文件、避开限购限制、逃避税费或骗取贷款审批等。

  (2)交易不成的情况下,从业人员上门、电话、或通过网络等各种途径骚扰、威胁客户,对客户的人身安全和日常生活造成巨大影响。

  2、独家代理签赔协议带来的问题

  (1)独家代理签赔协议属于霸王条款,双方违约条款明显不对等,卖方签署后,如在一定期限内(一般为1-6个月),委托的中介未能促成销售,中介一般给与500-1000元的赔偿金,但卖家如自行与买家,或通过其他中介与买家达成交易,则需支付一般为买卖金额1%-3%甚至5%的违约金。中介的违约成本明显更低。

  (2)随着市场集中度的提高,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中介机构,通过独家代理签赔协议垄断房源,可以轻易控制区域内二手房交易的成交量和价格,捂盘惜售以达到高价卖出质次楼盘的目的,或压低或抬高成交价格,操控区域内房价,大大损害了买卖双方的利益。

  3、行业监管松散,多头管理,人企分离,法规不全,导致从业人员违规成本极低

  (1)房产经纪行业持证上岗率低。目前房产经纪人的证照包括“全国证”(即“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”)和“上海证”(即“上海市执业经纪人证书”)。但行业内普通通行的做法是,持证经纪人仅作为最后集中签单的人员,以及注册门店的条件,大部分在外和买卖双方接触、推介和促成交易的人员,并不持有任何证照。目前,根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网站公示,持证备案的经纪人为9405名,而备案的经纪机构为2389家,按照此数据计算,每家机构仅有4名持证人员。很明显,实际市场上二手房经纪的从业人员数量远大于持证经纪人数量。

  (2)行业监管人企分离,对从业人员管理非常松散,对于从业人员的投诉缺乏统一处理部门和依据。目前,工商局负责发放执照,房管局负责机构备案,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负责吸纳机构入会,而在人员管理方面,除了“全国证”和“上海证”的发证单位之外,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职能非常有限,仅能通过“全国证”的注册,“诚信教育”来加强管理。“诚信教育”采取“听一次课、参加一次开卷考、签一份诚信从业承诺、发一张具有唯一号的诚信教育证书”的方法,同时建立起行业的从业人员信息库、诚信档案,推出“不诚信记录制度”。此诚信教育没有具体的惩罚机制,对于有“不诚信记录”的员工,协会基本没有具体的惩罚机制。事实上,行业内员工流动性极大,而在没有惩罚机制的情况下,从业人员违规操作成本很低,即使被处以“不诚信记录”,只需另起炉灶,职业生涯毫无影响,违规成本极低。

  (3)相关法规不健全,监管和处罚缺乏依据。对于骚扰客户、发布虚假信息、签订虚假合同、提供虚假文件等经纪人行为,目前缺乏相关的管辖依据。对于签订虚假合同等行为,一旦查出,涉及的买卖双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但其中的中介人员,却没有相关的惩处手段和依据。

 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,在此提出以下建议:

  1、制定相应的房地产经纪行业、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管理办法,以对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有法可依,有专门部门负责,对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应建立切实的惩罚机制,并连坐从属的经纪机构。

  2、推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分类持证上岗制度,对于全体从业人员均要求经过一定的考试、领取证书,持证上岗;对于拥有签单权的经纪人进行额外考试和注册备案;并均实行后续持续培训和考试制度。对于全体从业人员均建立备案制度,同时将诚信教育和“不诚信记录”落到实处,所有从业人员的档案和诚信记录,应该于官方网站上公示,供客户查询。

  3、推行《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》,禁止有不平等条款的协议的使用,如独家代理签赔协议等。

  4、提高买卖双方维权意识,提升法律意识,加强宣传。可要求中介机构在办公场所公示标准文本及禁止使用的文本种类,在房产交易中心和官网上设立展示栏,展示正确的买卖流程和标准合同文本、禁止使用的文本种类、买卖过程中的违规案例,及需要警惕的买卖过程要点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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